2010年 第 08 期
总第 540 期
总第 540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崔海霞
【作者单位】
焦作大学 河南焦作 454003
【摘 要】
【摘要】购进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本文就两者存在的差异以及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弃置费用 固定资产 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一、购进存在弃置费用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还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预计负债只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还没有实际发生,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含弃置费用。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弃置费用允许在报废的当期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