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0 期
总第 562 期
总第 562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张星燎
【作者单位】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宜昌 443002
【摘 要】
【摘要】本文按照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类、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定,根据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计算规则,详细分析、推演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业务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提升经济增加值的管理建议。
【关键词】中央企业 对外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经济增加值
一、国资委规定的经济增加值计算规则
经济增加值是国资委确定的央企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的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其中: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的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