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8 期
总第 44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陈 丽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青岛 266071
【摘 要】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下未担保余值减少的会计处理规定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本文根据对未担保余值的定义及其特征的分析,得出未担保余值变化应属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范畴,融资租赁出租方对未担保余值减少的会计处理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关键词】未担保余值 会计估计 会计估计变更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出租方企业融资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化时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做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