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8 期
总第 44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王庆山
【作者单位】
江苏涟水县财政局 江苏涟水 2234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从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关持股损益确认的差异入手,分别对企业确认持股收益和持股损失时所需作的纳税调整进行介绍。
【关键词】持股损益 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法 成本法
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直接影响作为其股东的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即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或者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持股损益或投资损益,并计入当期利润。但按税法规定,除被投资单位实际分派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的持股损益,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皆不予认可。这样,投资企业每年计算所得税时,对于确认的应享有或应承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或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税后利润,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持股损益”则指长期股权投资存续期间,因确认被投资单位盈亏份额或分得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