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8 期
总第 44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邹庆利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上海 200120
【摘 要】
【摘要】执行《公司法》大大降低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门槛。本文以投资者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临界点展开分析,依照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公司法 自然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筹划
2005年10月发布的《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门槛,令许多人可以一尝创业梦。本文仅就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居民企业形式下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所得和工资所得的不同筹划结果
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从股东收入的角度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选择以工资的方式回报股东还是以税后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其税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