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3 期
总第 55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资产交换中所得税及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作  者
王 伟

作者单位
邢台学院 河北邢台 054001

摘  要

  【摘要】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到资产交换业务与会计准则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有显著重合的部分,同时对资产交换提出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本文特对该文件中提到的不同税务处理方法所产生的纳税问题以及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做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资产交换   所得税   一般税务处理   特殊税务处理

  一、资产交换的所得税问题的提出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简称“59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涉及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新规定,该文件中提到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