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3 期
总第 55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四项特殊规定

作  者
周 泉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0

摘  要

  【摘要】利息费用属于企业的现金流出,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应否予以资本化、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应否税前扣除以及如何税前扣除,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本文结合有关税收政策,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利息支出   权益性投资   税前扣除   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例同时规定:对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可以免税,即在税前扣除。
  关于利息费用的账务处理,除了遵照上述一般性的规定,还应当注意以下四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