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3 期
总第 555 期
总第 55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姚军胜
【作者单位】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杭州 310018
【摘 要】
【摘要】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剖析了金融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政策,以为实务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及减值计提作出了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本文拟对这些会计处理政策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