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收入项目分析

作  者
秦文娇 陈 艳 付泽民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摘  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主表。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人对于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填写很不规范,至于其同会计上“收入”的差异也不甚清楚。因此,本文参照《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结合相关实例,对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项目作一具体分析。
  一、申报表中“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
  1. 申报表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如,申报表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另外,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