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董再平
【作者单位】
广西财经学院
【摘 要】
2006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与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有了较多改进。新申报表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缓解了税法与会计的分离;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拟对查账征收企业新申报表通用报表的重点涉税政策变化和不足进行分析。
一、新申报表重点涉税政策的变化
1.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有所变化。原申报表的计算基数是纳税调整前所得,其思路是先将捐赠支出全部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然后在纳税调增项目中调增不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包括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超过限额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先扣除,再调增;新申报表的计算基数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思路是在将捐赠支出先不作为“扣除项目”的基础上,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然后依据纳税调整后所得直接计算扣除限额,从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先不扣除,直接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