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孙洪德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职业学院
【摘 要】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另外,许多国家的所得税法也都有对公司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延续抵减盈利年度利润的规定,以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经济发展,即所谓的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经营亏损的前溯和后转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特别是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拟对企业经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经营亏损的前溯及会计处理
经营亏损的前溯,即用以抵消以前年度的应税收益。例如,美国税法允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前溯3年,如果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已经清算完毕,那么企业可以依次申请退回前3年(从最早一年开始)所缴所得税款中与当年亏损相当的部分。对于可退所得税款,会计处理上一般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如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当一项纳税亏损用于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时,企业应在亏损发生的期间将该利益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该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可以可靠地计量。但是,目前我国税法尚未有关于经营亏损前溯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