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素华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文现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为例,介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调整。
一、资产项目的调整
1. “短期投资”项目。①将“短期投资”项目金额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对于其中期限不超过1年的委托贷款,则应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具体调整分录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贷记“短期投资”项目。②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购进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到期的债券利息,已作单独核算的,调整时应转入投资成本,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股息”项目。③如果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中包含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税费,则应转出,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④短期投资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应予冲回,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调整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时,凡对应项目为损益的,应统一记入“未分配利润”项目)。⑤在此基础上,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市价(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则按其差额作相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