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周铁光
【作者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
【摘 要】
2003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企业通常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进行会计核算。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符合两个条件:①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的市价;②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其持有的投资,按其持有目的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并适用相关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