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万瑞
【作者单位】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
【摘 要】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在售出商品后,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要求退货,经销售方同意或经有关机关裁定同意,购货方将已购的这部分商品退回销售方的事项。发生销售退回的主要原因,一是销售方发货错误或货物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要求;二是购货方购进不符合要求或不适用、不适销的商品。要对销售退回事项进行会计处理,首先要 确定销售退回有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销售退回属于销售方责任,购货方要求重新调换同种商品的,重新调换同种商品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因此无需作会计调整分录。
第二种类型:原销售在当月发生,且作为发出商品、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冲销原会计分录即可。
第三种类型:经协商由销售方退款给购货方,购货方未享受现金折扣,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作为销售收入调整处理。调整销售收入时,不管原销售是在当月发生,还是在本年其他月份或以前年度发生,均要根据所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与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