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利息资本化的所得税影响分析

作  者
尹 芳

作者单位
湖南怀化

摘  要
  对于资本化利息,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均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但由于在资本化条件、资本化资产的范围和资本化利息计算方法等方面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其纳税调整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一、企业借款制造大型机器设备利息资本化的所得税影响
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的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列示为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发生的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