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债务重组准则中有待明确的两个问题

作  者
孙富山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我国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有两点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一)
  准则第五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这一点,容易引起误解,该条款先后两次提到“公允价值”,应该是同一概念,但经实际证实,其含义是不同的。
  1. 关于公允价值。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既然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就应该包含价外所有的税费。上述规定第一次提到的“公允价值”即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时,用的是该金额;但在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时提及的“公允价值”,很明显是不包括价外增值税的,是企业收入确认的金额。因此,两个公允价值不属同一概念,准则的表述欠严谨。
  2. 关于资产转让损益的处理。准则指南中根据所转让资产性质的不同,分别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笔者认为这不太恰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