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投资分亏与递延所得税计算

作  者
蒋苏娅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

摘  要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而投资分亏,则指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者投资虽然不足20%但是具有重大影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否则,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也有与上述类似的规定,但是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都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在取得股权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股权的账面价值,并据以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发生大额亏损、股权的账面价值减少为零时,才能停止对应分担被投资单位亏损份额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