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郭 建
【作者单位】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成都 610021
【摘 要】
【摘要】本文探讨了利率调整下的融资租赁核算办法,分析了调整租金的两种不同方式,即年金调整法和剩余租金调整法,并通过Excel公式建立了利率调整时自动计算租金的方法,以供业内同行在核算相应业务时参考。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利率 租金 年金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及核心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条件,与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一项购买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融资租赁在实质上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它是一种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不是以现金或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而是由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来的设备或购入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选择退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融资方式。
1.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融资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至少由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以方便其购买设备,但不负担延迟交货等责任和维护设备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