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张国华
【作者单位】
武汉工业学院 武汉 43002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数据为资料,对同时开发住宅房和商铺时两种不同财务核算方式下应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计算和比较,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住宅房 商铺
住宅房和商铺因结构等存在差异,施工过程不一样,其建安开发成本也不一样。本文以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收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分析对建安开发成本采用不同财务核算方式时企业税负的差异。
一、基础财务数据
表1是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开发某地块的有关成本费用数据。另外,住宅房建筑面积为349 040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为65 355平方米。税法规定,商铺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住宅房的售价为4 000元/平方米,考虑到商铺为大框架建筑结构,其单位建筑成本小于住宅房,因此商铺的成本费用低于1 776元/平方米,假定为1 500元/平方米。预计商铺投入经营后年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