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完善个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之我见

作  者
李爱鸽(教授)

作者单位
西安财经学院 西安 710061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和综合征收制度的改革思路:第一步,确定一个5 ~ 10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 实行分项征收制与综合征收制并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第二步,全面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综合征收与申报纳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申报纳税   综合征收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分项征收和源泉扣缴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称《个税申报办法》)。《个税申报办法》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依法自行申报缴纳个税,这标志着我国个税开始进入综合申报纳税的运行机制。其意义影响深远:其一,它开启了我国个税迈向综合申报纳税的先河,也是我国未来个税全面实行综合计征申报缴纳制度的尝试。其二,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 改个税代扣代缴制度为申报纳税制度。其三,通过综合申报纳税,强化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