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侯君邦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近几年,国家对白酒类消费品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这给白酒生产企业带来了压力。因此,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已经十分必要。本文拟从多个角度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白酒生产企业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白酒?摇纳税筹划?摇消费税 所得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的纳税筹划
1. 相关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的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等除外)。
2. 筹划思路。白酒生产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价格将白酒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为基础计征,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减轻企业整体的消费税税负,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3. 案例分析。甲企业生产粮食类白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1 800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2 000元(不含税)。2008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白酒约10 000箱(每箱12瓶,每瓶1斤)。白酒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请对此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