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 莹(博士)
【作者单位】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 201209
【摘 要】
【摘要】均等化模式对于一国的均等化实践至关重要,如何在财政能力均等化和水平公平均等化这两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为此,本文考察了两种均等化模式的诸多影响因素,并在国际视野下探寻了我国的均等化实践方向。
【关键词】财政能力均等化 水平公平均等化 转移支付
一、问题的提出
财政联邦主义中所使用的均等化概念,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传统定义,即均等化是指以共同或平均税率水平为基础,旨在实现财政业绩均等而进行的补助。另一种定义则强调在省(州)甚至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应用水平公平原则,即同等地位的人应享受同等待遇。由此,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均等化模式,即财政能力均等化(FCE)和水平公平均等化(HEE)。前者提倡从拥有较高人均收入和较低人均需求的省(州)向拥有相反特征的省(州)进行转移支付;后者则要求政府有必要使同一联邦体制下的任何两个拥有相同福利水平的人,不论其居住在联邦内的任何地方,都可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政府服务。
有关HEE的理论最早由布坎南在1950年提出。在他看来,中央政府的收入再分配目标应瞄准个人,并凭借省(州)财政的力量来追寻个人之间的公平待遇。至于什么是公平的财政待遇,布坎南定义为相同所得的居民得到了相同的净财政剩余,也就是人均税收或支出效益超过个人纳税的那部分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