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合并三个特殊问题的会计处理

作  者
何 玉(博士)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实务操作中应按以下顺序处理: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般无需调整;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其次,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最后,对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是指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的相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