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蒋苏娅(教授)
【作者单位】
江苏淮阴师范学院
【摘 要】
现行会计规范中涉及的售后租回交易有:①《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本文主要对经营租赁中售后租回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一分析。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则确认售后租回损益时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二步,将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①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其差额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②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资产处置损益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该损失将由以后以低于市价的租金进行弥补,即先低售价、后低租金,则该差额应当递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由此,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售后租回交易,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和租入售出资产两项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