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杨 晶
【作者单位】
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程序中,由于对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因而使得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禁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如下: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骤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通知》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只扣除了1个速算扣除数,而不是12个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这样就会导致边际税负不合理。因此,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中就存在“禁区”,即纳税人的税前收入增加但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区域,在这一区域边际税负超过了100%。根据《通知》的规定,“禁区”主要是在分界点附近。由此可知:“禁区”下限为本级最低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禁区”上限=(上级最高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所得-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