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复合计税法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浅探

作  者
赵 娜 魏彦博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根据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及卷烟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统一为20%。本文通过分析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指出了其中不合理的地方,并通过修改公式,使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
  一、税法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
  1. 自产自用白酒及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若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