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7 期
总第 479 期
总第 47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王学军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带薪年休假产生的职工薪酬以及类似的带薪缺勤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一、《条例》对相关职工薪酬的法规保障
1. 《条例》将带薪年休假确定为职工的基本福利。《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督管理的要求,已经执行或者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该受到《条例》的约束,建立符合《条例》要求的带薪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