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55 期
【作 者】
刘志国
【作者单位】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郑州 450018)
【摘 要】
【摘要】在很多会计教材中都有涉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且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大都采用发出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收回加工物资三个环节。然而,在会计教材中对收回加工物资以后的会计处理内容很少,本文从这个方面浅析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委托加工物资 应税消费品 会计核算
一、现行会计教材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不尽完善
目前,很多会计教材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都比较简单,且处理方法大同小异,如下例。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的材料(非金银首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由乙企业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8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用银行存货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1. 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①发出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1 000 000元;贷:原材料1 000 000元。②支付加工费用,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 000元;贷:银行存货 280 000元。③收回加工物资,借:原材料1 200 000元;贷:委托加工物资 1 200 000元。
2. 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则会计处理如下:①发出加工物资,借:委托加工物资 1 000 000元;贷:原材料1 000 000元。②支付加工费用,借:委托加工物资 280 000元;贷:银行存款280 000元。③收回加工物资,借:原材料 1 280 000元;贷:委托加工物资1 28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