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 长沙 410205)
【摘 要】
【摘要】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以吸引其多次消费是企业惯用的营销策略,但在会计实务中对此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却不规范。笔者结合案例对此提出自己观点,以期厘清疑惑。
【关键词】企业 客户 奖励积分 递延收益
为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企业经常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并允许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条件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会计实务中对此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不规范,本文结合案例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此时能否全额确认收入?
由于企业在客户未来兑换积分时,将无偿提供与奖励积分相对应的商品或劳务,相关的劳务成本或商品成本将在未来客户要求兑换时才结转,为满足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所以与奖励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应在客户兑换时才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授予客户时确认。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递延收益”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这里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或者参考被兑换奖励物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确定。下面通过一个例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