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郑小平
【作者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西抚州 344000)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负上的差别对待,为纳税人在身份上的选择提供了筹划空间。本文运用净利润法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并进行了案例分析,试图为企业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提供参考。
【关键词】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购销金额比 增值率
一、税法相关依据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两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②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