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时投资企业的核算

作  者
蔡旺清

作者单位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管理学系 广州 511370)

摘  要

      【摘要】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时,其回购对象可以是仅限于投资企业,或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甚至可以是所有股东。但各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又因被投资企业回购价格大于、等于或小于回购前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而有所不同。在此种背景下,对于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被投资企业   回购股份   投资企业   会计处理   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以下四种情况可能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发生变化:①投资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一步收购股权;②投资企业对外部分处置所持有的股权;③被投资企业对外增发新股;④被投资企业回购本公司股份。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上述前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投入到了第三种情况的研究当中并形成了一定成果。但对第四种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的人并不多见,很多投资企业的实务工作者在遇到被投资企业回购股份时不知如何进行核算。本文通过实例来系统地分析其会计处理,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仅向投资企业回购股份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后,派人参与了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1月1日,假设乙公司原股本为25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现分别以每股2.6元、2.0元、1.8元的价格回购股份1 000万股,并且全部从甲公司手中回购。同时假设在回购股份之前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 000万元(每股净资产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