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工程系 长沙 410151)
【摘 要】
【摘要】基于资产、负债的概念,在填列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时,应根据“应交税费”明细账户余额分析填列:期末“应交税费”贷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其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期末“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其借方余额填列“其他流动资产”项目,而不填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也不例外。
【关键词】应交税费 资产负债表 增值税
会计实务中,对“应交税费”账户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填列存在两个疑惑:一是应直接填列还是应分析填列?二是应否区分存货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和固定资产增值税待抵扣金额,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填列?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应交税费”账户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直接填列还是分析填列
对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栏的填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并未详细说明。有关权威资料一般是这样描述的:“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账户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即“应交税费”项目根据“应交税费”总账账户期末余额直接填列:“应交税费”总账账户期末如为贷方余额,以正数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笔者认为,直接填列法有违资产、负债的概念,不利于正确分析企业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