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作  者
徐举莉

作者单位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重庆 400015)

摘  要

      【摘要】当企业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时,由于期初期末合并范围不一致,从而导致合并报表间的勾稽关系不成立。针对此问题,本文以实例对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实务中的解决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力求找出最优方法。
【关键词】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合并报表   勾稽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集团企业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这一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规定,处置期末资产负债表合并范围不包含被处置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而合并损益表包括至处置期间的损益。笔者发现,由于上述准则规定的各表合并范围不同,在实务中会导致企业编制的处置后合并报表间的勾稽关系不成立。本文将结合实例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以便企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一、合并报表间勾稽关系不成立的原因
33号准则第18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也就是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中含有处置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而期末数不含处置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