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郑小平
【作者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西抚州 344000)
【摘 要】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此之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