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杨 坤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青岛 266555)
【摘 要】
【摘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制中对代购代销业务都有规定,由于二者产生的商业基础有相通之处而税收待遇不同,企业使用代购代销方式不当,则可能产生“入不敷税”或重复征税的风险,筹划不当又容易陷入代购代销的筹划误区。为此,本文针对企业代购代销业务进行节税筹划,以规避涉税风险。
【关键词】代购 代销 涉税风险 节税筹划
一、代购代销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1.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产生重复征税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由于存在对同一委托代销行为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当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受托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受托代销行为缴纳增值税,同时受托方按照手续费的5%缴纳营业税,产生重复征税的风险,加重了流转税税负。
例1:某商场化妆品专柜承包商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接受某化妆品代理商(小规模纳税人)的委托,按照与代理商协定的价格销售某名牌化妆品,双方约定按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30%收取手续费,按月结算。假定2012年1月该专柜代销化妆品零售额(含增值税)为23 400元,收取手续费6 000元,受托方应纳增值税=23 400÷(1+17%)×17%=3 400(元),受托方应纳营业税=6 000×5%=300(元),由于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受托代销化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导致多缴增值税3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