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财税处理差异

作  者
常法亮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河南新郑 451150)

摘  要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时,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此款项应冲减土地成本,这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结果有着较大影响。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时计入递延收益,并在销售期内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但每年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该款项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返还款   递延收益   营业外收入   开发成本      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奖励款,就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或奖励,在账务处理上几乎没有什么争议,就是将其归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税法要求冲减土地成本。这就导致税会处理上的巨大差异。
一、会计规定
根据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原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依据此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具有政府补助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