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丽芹 郭焕书
【作者单位】
(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石家庄 050031)
【摘 要】
【摘要】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应该计入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而对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中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致使近几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对同一道例题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此,本文提出了对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融资租赁 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 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按照国际惯例,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计入本期损益,另一种是计入租赁费用。我国对融资租赁中的初始直接费用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做了不同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即可以资本化;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