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郭 晓1 张晓川1 许严冰2
【作者单位】
(1.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 2.哈尔滨啤酒〈牡丹江镜泊〉有限公司 哈尔滨 157000)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买断式再(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转)贴现业务的经济实质,并举例说明了两者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关键词】买断式再(转)贴现 回购式再(转)贴现 经济实质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可在贴现票据到期前以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申请融通资金,其中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即贴入人)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称为“再贴现”;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即贴入人)为其他商业银行的称为“转贴现”。再(转)贴现根据交易形式可以划分为“买断式再(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转)贴现”,两者经济实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再(转)贴现业务的核算规定并不详细、完整,容易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因此笔者拟从经济实质入手,结合相关会计准则具体规定,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再(转)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