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白秉贵 郭永昊
【作者单位】
(中海油基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22)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指出,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无偿收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但二者由此形成的损失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企业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有偿收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仍有所不同,但在税务处理上是相同的,即无需缴纳营业税且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无偿收回 有偿收回
一、政府无偿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一般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特别是时限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比如,要求受让土地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 ~ 2年)开工建设,企业逾期未开工建设又不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或者是经申请延期后还不能在延期时限内开工建设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推进土地集约使用,国家土地监管政策趋严,各级政府开始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并陆续出台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避免土地长时间闲置或土地开发商囤积土地、助推房价上涨。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很多企业因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工建设而被当地政府无偿收回其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下面,简要分析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如何作会计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