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2年 第 3 期
总第 60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研究

作  者
曹 越1,2(博士) 湛 芬2

作者单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 武汉 430073 2.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长沙 410079)

摘  要

   【摘要】 基于克拉尼斯基定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的形成是历史的必然,差异缘起于两者目标、核算基础和信息质量要求的差异,并可划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使用权等)、税前扣除项目与不能抵扣项目方面的差异,理解差异形成过程,可为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提供参考,并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建议。
  【关键词】 会计准则   所得税法   差异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制定的出发点不同、目标不同、核算基础与依据等不同,很难在所有涉税项目上并行不悖。赖可可(2009)、项华录(2009)和袁霞(2010)从六大会计要素层面概括了两者的差异,以使会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张艳莉(2009)、王振猛(2010)、李海兵(2010)和薛洪岩(2010)则分析了两者在销售收入、利得、损失、固定资产和会计利润等处理差异及差异可能给企业纳税造成的影响,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需要完善并寻求两者协调。李占军(2011)和赵海鹰(2011)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出发分析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而喻强(2010)和周晓惠(2010)则提出了在利润表中缩小两者差异的可行思路。本文基于克拉尼斯基定律,试图通过系统比较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挖掘两者差异的实质,并结合实际工作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