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 期
总第 607 期
总第 607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作 者】
马改云(博士)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郑州 450002)
【摘 要】
【摘要】 本文使用数值模拟的方法定量分析了表征破产重整制度的关键变量以及其他相关变量对重整中企业的债权价值和股权价值的影响。模拟结果显示重整期间是影响企业资产价值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分配格局的关键性制度因素。此外重整程序下企业最初的未偿付债务数量、企业资产价值波动率、财务危机成本与股东提出重整计划的排他性时期等因素也会影响债权价值与股权价值。
【关键词】 破产重整 重整期间 讨价还价能力 财务危机成本
一、重整程序下的利益冲突:完全信息的轮流出价博弈
2006年8月27日,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突破是引入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企业无力对债权人进行偿付时,不是立即对其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并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债务人企业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业务。重整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一旦重整程序开始,“中止规则”开始生效,重整期间内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不同的破产机制下,债务人企业和债权人对企业价值的请求权利和行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从而导致其受偿水平的差异。如果选择破产清算来解决债务人企业的财务危机,那么按照“绝对优先权原则”债权人优先被偿付,而企业所有者——股东最后被清偿。重整制度的自身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受偿水平,同时债权人和股东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的讨价还价能力、债务人企业的税率、财务危机成本以及企业资产波动率等因素都将影响双方的受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