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1年 第 21 期
总第 589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租赁会计准则问题研究——对IASB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作  者
刘红兵(博士) 胡智超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广州 510320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提出背景,主要从租赁分类、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原则的角度与现行租赁会计进行对比分析两者的差异,分析其优缺点和其实施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结论认为《租赁(征求意见稿)》现阶段不符合我国国情,应该保持慎重趋同。
      【关键词】租赁会计准则   使用权法   履约义务法   终止确认法 

      租赁会计的处理方法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诟病,由此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重点关注。200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租赁会计准则纳入双方的谅解备忘录,并作为共同合作项目开始了比较深入细致地研究。在广泛吸收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4月,发布有关租赁会计处理的初步意见稿,并于2010年8月17日联合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改革方案,触动了租赁会计准则的核心价值。
  一、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会计处理进行了大幅更改,以下主要从租赁的分类及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1. 租赁分类的不同。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我国台湾、香港以及大陆地区的会计准则均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只不过美国和我国台湾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角度对租赁进行分类)。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为了适应租赁合同安排多样性的要求,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标准,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基本标准,采用二分法,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不再对租赁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所有的租赁按照承租人和出租人两种角度进行规范,将一切租赁都纳入资产负债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