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  者
刘庆志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摘  要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
  1. 片面强调到期日,忽视持有期间。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工具。这一概念片面强调到期日和持有意图,对持有期间没作要求,这可能会使持有至到期投资失去原有的核算意义。比如,甲公司20×5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乙公司于20×7年5月1日取得并意图持有至到期,则乙公司购进的上述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我们知道,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项长期资产(除一年内到期的之外)。而上例中,取得的债券距到期日不到一年,应属于流动资产。虽然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把一年内到期的债券投资作为流动资产列示,但购入一年内到期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违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