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的税前扣除不需要审批

作  者
卢伟华

作者单位
湖北咸宁市烟草公司

摘  要
  企业处置资产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实践中,有很多地方的纳税人以审批项目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呈报,并且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行政审批。下面,笔者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处置资产而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审批进行探讨。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此,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