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3 期
总第 50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产品移送外地分支机构的计税问题

作  者
喻同云 罗兰 喻树奎

作者单位
中南大学 武汉大学 湖北麻城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将产品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外地分支机构销售,不论其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企业在产品移送外地分支机构时,均要在移送日视同销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该项规定值得商榷与探讨。
  1. 不符合增值税定义。所谓增值税,是指按商品增值额依一定比例计算和征收税款的税种。所以,商品尚未销售就不存在增值问题,按增值税的定义,也就不涉及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因此,将企业移送到统一核算的外地分支机构尚未销售的产品视同销售,在移送时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做法,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