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黄祖平
【作者单位】
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超额亏损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这样规定的: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这表明,当控股子公司超额亏损较大时,在没有证据表明少数股东有义务、有意向并且有能力弥补超额亏损时,母公司应当承担子公司的全部超额亏损。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母公司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