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作  者
银样军

作者单位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消费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一,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当时主要是对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11类应税消费品征收。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项目;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消费税开征的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是生产销售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只有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即在流通环节只征收一次,不重复征税。
  对于企业来说,要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注意筹划环节问题,具体来说,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