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陈 静 闫淑兰
【作者单位】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安徽萧县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1. 抵扣资格。《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规定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才有可能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 固定资产的范围。《条例》对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资产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