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一、变部分扣除捐赠额为全额扣除的纳税筹划
相关规定: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税前100%(全额)扣除。
筹划分析:由于对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捐赠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的扣除额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捐赠对象的时候,首先选择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红十字会等机构进行捐赠,其次选择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的捐赠,再次选择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