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算公式中增值税的理解

作  者
张 英

作者单位
杭州

摘  要
  在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的情况下,若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换出资产有账面未确认的增值额时,这部分增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已经实现的盈利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计算收益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就其本质而言,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是换出资产盈利实现额。会计账务处理中,根据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企业资产发生增值时,这部分增值额并未入账,但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的这部分增值额在交易过程中体现了出来,并且在收到补价的同时实现了增值部分的盈利。简而言之,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的确认其实是在换出资产实现盈利额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按一定比例来分配收到的补价,其公式可以表示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